2008年12月1日 星期一

網路社群 11/25

上禮拜老師要我們去看一遍著作權法117條,並針對第三條名詞解釋,著作人格、財產權的範圍去了解。從行政院生計處可查得著作權法117條。
查得如:1.) 著作:指屬於文學、科學、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。 2.) 著作人:指創作著作之人。 3.) 著作權︰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。

‧版權通常是指外觀版面,著作權指內容。

而上星期的授課內容是部落格BLOG。
就我個人及使用了Blogger及Wretch兩種部落格。Blogger是google旗下的部落格書寫和發佈服務網站,歷史悠久;Wretch近年已納入yahoo奇摩旗下市場。兩者相較之下,Blogger是屬於較為簡單書寫模式,單純就發佈文章功能;而Wretch則提供多樣性、多面化的選項,使用性較為豐富,只是就像老師書的,無明的道德是有瑕疵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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